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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及办公商务楼出租合同!
发布时间:2023-08-01 点击:139

写字及办公商务楼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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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 甲方出租房屋位                     ,甲方为其所有权人,享有对前述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乙方拟承租                  部分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 甲方同意将位于                     (下称“房屋”、“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亦同意承租该房屋。

2. 该房屋的租用面积合计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以相关部门测量报告为准。前述租用面积系本合同所述租金费用在收取时的计算依据。(具体位置见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红线内为准)

3. 乙方所租房屋只能用于             ,不能影响其他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如乙方需要改变房屋用途,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 乙方承租房屋的期限为    个月,自起租日期即            日起,至终止日期即                日止。

2.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承租的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间租金总额的一倍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租金收费标准

 

1. 乙方在上述租期内所租房屋的租金标准为每年租金       (大写:)年租金每两年递增5%。

2. 租赁期限内,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

2.1首期租金: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自         日起至        日止)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2.2  除首期租金外,乙方应在到期月的5日之前向甲方交纳下一阶段的租金(按自然月份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柒万元整)。

3. 自第三个租赁年度开始,甲方享有上调租金的权利,即每2年上涨5%。

4. 乙方应以人民币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并可以通过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乙方按上述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付款义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房屋保证金

 

1.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即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元整),甲方向乙方提供押金收据。

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其他费用或滞纳金,甲方有权扣留全部或部分房屋保证金予以充抵,其金额相当于乙方所欠租金、其他费用或滞纳金的金额。

3.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支付租金、其他费用或滞纳金以外的其他条款导致甲方有经济支出的,甲方亦有权扣留全部或部分房屋保证金作为赔偿,其金额相当于甲方为制止乙方违约、修缮、恢复乙方所作的破坏和损害而支付的额外开销,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重新出租所租房屋而对破坏部分进行修缮时的费用和其他开销。

4. 若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乙方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的房屋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差额部分。

5. 若租赁期限届满时且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返还所租房屋后,房屋保证金仍有剩余的,则自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返还所租房屋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应将剩余房屋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6. 每个租赁年度对房屋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算,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日内补齐,逾期甲方有权按照逾期交纳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7. 若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除全部或部分房屋保证金的,乙方应当予以补齐,确保甲方持有足额的房屋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 房屋入住

 

1.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房屋保证金、首期租金后,乙方即可自起租日期起入住房屋,且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如乙方未按时交付房屋保证金、首期租金,甲方有权顺延期限交付房屋钥匙,但起租日期不顺延。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保证,乙方入住时,该房屋的电力、空调等公用设施可以使用,乙方已在本合同签署前对房屋现状进行了实地验看,并同意现状接受。

3. 即使甲方向乙方交付所租房屋以后,甲方仍有权继续进行整个物业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地方或个别区域的装修、物业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扫尾工程,乙方不会以此为由阻碍或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 

 

1. 若因火灾、地震、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房屋无法在起租日期进行使用的,甲方无需向乙方及任何受影响的第三方承担责任。

2.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起租日期使用该房屋的,则租赁期限的起租日期和终止日期相应予以顺延,免租期的长短不变。

3. 若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于起租日期起十五个工作日后仍未能入住该房屋的,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向乙方退还乙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及房屋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房屋装修、使用、维修及改建

 

1.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为乙方所租房屋提供冷暖空调及消防设施、基本的电力供应及其有关的基本设施。除此之外,乙方有权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对所租房屋进行室内装修。(但大堂不可做任何装修)

2. 乙方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前,应提前至少十四个工作日向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安排说明等以供审查。乙方取得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按照《物业工程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施工。若乙方需要进行空调系统和消防系统施工的,则应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批准和验收手续,确保符合政府部门规定,对此甲方不承担责任。

3. 装修过程中,乙方需遵守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对乙方的装修工作进行监督,对于乙方装修过程中不符合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予以制止。

4. 装修过程中,乙方不得违反大厦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不得使主体结构发生倾塌危险,并不致影响其他业主和租户的居住、使用安全。若因乙方装修工作给大厦或有关业主、租户造成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 乙方在使用所租房屋过程中,应当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房屋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

6. 甲方负责对该房屋的内部结构、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等进行修缮和保养,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因乙方(包括雇员、访客等)原因导致房屋的内部结构、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发生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乙方自行添附的装修、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 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符合设计荷载的设备、大件货物或装修物搬入搬出大厦,并在搬运过程中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安排,不得干扰大厦其他业主、租户的正常办公。若因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 乙方允许甲方通过所租房屋或在所租房屋内检查、安装、使用和维修管道线路及其他设施设备,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紧急情况下可不作通知)进入所租房屋,以便进行上述情况的检查,并在所租房屋内进行甲方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修理、改建、改进或增建工作。

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所租房屋结构进行任意改建、增建或改动,不得在所租房屋内部或外墙的任何部分作标记、涂画、钻孔,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所租房屋或整个大厦的外观及整体形象。

10. 乙方无权使用大厦外墙及其上壁,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大厦内部公共区域或顶部展示或树立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不得安装凉棚或其他突出物,不得穿凿,不得截断电气线路,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允许而安装和使用烹饪、空调和采暖设备,不得在所租房屋的地面上铺设漆布或地毯之外的覆盖物。

 

第八条 房屋返还

 

1. 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 7  日内,乙方应将可移动的办公家具、营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装修物搬离。对其他一切改建、增建和改动,除甲方同意另作安排外,乙方应进行拆除、增补或修复,以达到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房屋原状。若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将房屋恢复原状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自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 7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剩余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房屋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扣除,不足部分有权予以追偿。

3. 自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  7 日内,乙方还应将甲方向其交付的房屋钥匙全部交还给甲方,并与甲方就房屋的交接情况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4. 若前述期限届满后,乙方仍未与甲方办理房屋返还手续(以与甲方签署房屋交接书面确认文件为准)或其房屋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欠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在前述期限届满后进入该房屋,并享有对该房屋内所有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甲方有权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乙方所租房屋内的所有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或者代为保管该房屋内的所有财产,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不足部分有权予以追偿。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保证乙方所租房屋的各项入住条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并为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租赁房屋。

2. 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并有权在乙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时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和损失赔偿金。

3. 有权根据情况委托第三方完成甲方应尽义务,并代甲方收取租金等各项费用。

4. 若因相关市政部门原因导致乙方所租房屋各种能源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通讯设施等)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乙方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修复期间所产生的租金。

6. 有权对乙方的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7.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定相应的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以及物业管理规定,并监督乙方予以遵守。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所租房屋仅供办公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功能,不得将其用于不道德或非法目的,不得在所租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2. 保证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并及时补足房屋保证金,承担由于逾期缴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和损失赔偿金,以及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任何第三方对乙方的侵权或损害均不得影响乙方对上述交费义务的履行。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所租房屋转租。

4. 乙方同意由该房屋产权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在签署本合同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天津市非住宅物业合同》。

5. 乙方应当保证所租房屋内部的清洁卫生以及房屋所在楼层的清洁完好,包括但不限于大厦外墙、外窗、墙壁、天花板、空调和消防设施等。

6. 乙方可雇佣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乙方所租房屋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具体事宜由乙方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另行协商。乙方需为其所租房屋内部的装修、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购买保险,保险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 乙方应在暴风雨或其他恶劣气候来临之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所租房屋内部不受损坏。

8.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予以积极配合。

9.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使用、维修和改建,并接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

10. 乙方应保持所租房屋内部在租赁期限内的良好使用状态,并对因乙方工作人员或顾客给所租房屋及公用设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续租

 

1. 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拟继续租用所租房屋,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2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租优先权,但是乙方需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情况,或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了全部违约责任,且违约行为未影响本合同继续执行。                                           

2. 续租的租金标准及条件由甲乙双方根据当时市场条件另行协商。

3. 若乙方在上述期间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合同自租期终止日期起自行终止。

4. 乙方同意,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 2个月期间内,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间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向客户展示该房屋以及对该房屋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等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责任

1. 对于非因甲方行为而引致乙方的财产损坏和灭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对因第三人故意伤害、失窃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的丢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 对火灾、雨、雪、雹等自然灾害或大厦内、屋檐下、街上、地下各种管道及设施等非甲方所能控制和避免的泄漏、潮湿等原因,造成乙方及乙方客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4. 对大厦其他业主、租户、使用人等的行为造成乙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如大厦、所租房屋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事件,或发现大厦、所租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附属物、设备存在任何缺陷或危险,乙方需立即通知甲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声明与保证

1. 甲方保证其具有一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2. 乙方保证其全部合法的证件均真实有效,并可证明其具有一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

3. 乙方保证所承租甲方房屋为正当合法经营使用,若乙方发生违法行为,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 如乙方为法人,乙方保证其为承租甲方的物业已履行完内部应履行的一切批准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已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批准,本合同乙方之签字人已获得相关的必要授权等。如乙方为非法人组织,则应已取得政府机关的批准手续。如乙方为个人,乙方保证其意思表示真实,可独立地签署本合同而无须其他任何第三人的同意。

5.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于本合同所涉租赁房屋的使用范围、物业的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完全知悉并同意。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1 房屋租赁期限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或非甲乙双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包括但是不限于大厦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2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地产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1.3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1.4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并未申请续期的。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腾房并承担相当于两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2.3情形的违约责任适用第十五条的特殊约定:

2.1 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

2.2 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2.3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或其它费用超过十日。

3. 发生下列情形的,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后,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3.1 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于起租日期后十五个工作日仍未能入住该房屋。

4. 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罚没全部房屋保证金及已收租金,乙方还应向甲方补缴免租期内减免的房屋租金。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返还房屋保证金,除此之外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5. 若所租房屋在租期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乙双方所能控制的原因遭到严重毁坏,以致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又决定不予修复或决定推倒重建时,甲方可在发生毁坏之日起十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乙方。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应立即迁出所租房屋,甲方不负赔偿费用。若所遭毁坏经修复尚可正常使用,甲方又决定重新修复的,修复期间免收租金,自修竣日起,恢复收取租金。

6.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甲方即有权终止乙方对房屋的电力、通讯、空调等设施的使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提前终止,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返还房屋,就房屋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进行据实结算。

2. 甲方出租的房地产在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因日后房地产抵押权实现,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负责赔偿。

3.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应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3.1除仍须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自应付日起至实付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千分之一的金额计算。

3.2在甲方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五日后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停止对该房屋的基础设施供应(包括电力供应、水力供应及通讯等),直到乙方足额缴纳上述费用为止。若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3逾期超过十日仍未足额将各项费用及滞纳金交付甲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没收乙方已付之房屋保证金及租金,除此之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其拖欠的租金等全部费用,该等费用计算至本合同终止日期或乙方实际返还该房屋并完成交接之日(以最晚一日为准)。

 

第十六条 通知和送达

 

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

2. 甲方至乙方的书面通知送至乙方所租房屋或挂号邮寄至乙方在本合同中指定地址,即被视为已经送达。乙方至甲方的书面通知,如送至甲方在本合同中指定地址,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3.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列明的指定地址发送通知,如甲、乙双方中任一方的指定地址有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 上述书面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发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送达日;以人手转递的,人手交递日为送达日。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如乙方使用甲方租赁房屋作为其公司执照注册地址的,乙方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将其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在此期间,甲方有权持续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的房屋保证金。乙方按期将注册地址迁出后,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乙方未能按时将注册地址迁出,应按超出的时间及租金标准向甲方缴纳相应的租金。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乙方为自然人,以自然人或授权人(授权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签字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双方同意本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为商业秘密,甲乙双方保证不对他人透露。

4.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将所租房屋转让给第三方,则本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乙方同意由该第三方与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5. 本合同条款名称仅供参考,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对条款名称不应予以考虑。

6. 乙方交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约定的数额,或甲方接受数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得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交该款项。甲方接受数额不足的款项,不影响其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亦不影响其按本合同或按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8.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用于大厦管理的制度或规定,这些制度或规定将成为本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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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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