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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1 点击:939
新旧退市指标(深交所主板、中小板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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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 |
交易类强制退市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
无此项规定。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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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终止上市”14.4.1规定主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中小板人数规定在“1000人”)。 |
不区分中小板及主板,统一规定为主板原规定条件: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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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终止上市”14.4.1规定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中小板股票规定“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
不区分中小板及主板,统一规定为主板原规定条件: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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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强制退市 |
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 |
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财务类退市指标之间不交叉适用。 |
财务类退市指标之间交叉适用。 指标: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 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 现象:首年因上述其中任一情形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次年再次触及任一情形,终止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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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此项规定。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净资产财务指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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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明确。 |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次一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股票终止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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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强制退市 |
无此项规定。 |
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信息披露缺陷: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中小企业板原“三次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相应删除。 |
无此项规定。 |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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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
尚未明确。 |
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
可转债退市 |
《股票上市规则》“暂停上市”14.1.15对可转债另行了规定。 |
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安排,不再对可转债另行规定终止上市条件,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
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 |
退市章节进行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 |
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 |
连续停牌时点 |
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 |
重大违法公司股票交易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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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停牌时点后移及退市流程缩短安排,对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在其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持续交易,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时,公司股票停牌并进入重大违法终止上市审议程序,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认定程序 |
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 |
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一次审核。 |
退市整理期制度 |
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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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时长缩短至15个交易日。 |
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 |
交易类退市情形设置了退市整理期。 |
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 |
风险警示板 |
无此项规定。 |
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 |
其他风险警示指标 |
无此项规定。 |
“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
无此项规定。 |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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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标准 |
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
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
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 |
未明确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形。 |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且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 |
无此项规定。 |
明确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由于重大违法停牌时点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裁判生效,相应将减持限制起点前移至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作出司法裁判时。 |
新旧退市指标(深交所创业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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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3月)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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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强制退市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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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强制退市 |
无此项规定。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净资产财务指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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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
无此项规定。 |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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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 |
优化退市风险警示、重大违法退市的认定和实施等流程,完善退市整理期安排、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和实施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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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板 |
无此项规定。 |
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