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2022)沪0109民初1945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晓烹公司、中电公司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晓烹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即已成立,并以他处地址作为其住所地长期经营。双方合同约定系争房屋做“办公”使用,无法必然得出晓烹公司可以系争房屋为住所地进行工商登记进而进行商业经营的结论。晓烹公司作为承租人,若其欲租赁系争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出租人是否同意其在系争房屋上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尽更高的注意义务,然而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就承租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事宜进行明确约定,现晓烹公司以中电公司不配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主张由中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