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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4 点击:609
一、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变更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
第十七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33号)
第十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实施机构:黄埔海关及其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
《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变更通知书》;
八、结果样本:
《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变更通知书》;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仓库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2 |
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
原件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网上办理或者可到隶属海关窗口办理。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黄埔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网上办理或者可到隶属海关窗口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管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